第218章:盟约集团的反扑:律例如

牛嘉的声音落下最后一个字,余音似乎还在空旷威严的大殿中微微震颤。他没有立刻继续,而是停顿了片刻,目光缓缓扫过玉台上那七道笼罩在神光中的巍峨身影,又掠过旁听席上神色各异的众多面孔,最终,他的视线与身侧红缨抬起的血眸相遇。那里面,有担忧,有鼓励,更有一种全然的托付。他收回目光,再次深吸一口那冰冷沉重的空气,胸膛微微起伏,然后,用一种更加清晰、更加坚定的语调,开始了他的陈述。

“诸位阎君在上,阳世之人牛嘉,今日斗胆陈情,非为僭越,实为求一个‘理’字,一个‘公’字。”

他的声音在大殿中扩散开来,带着一种被逼到绝境后反而生出的平静力量。

“红缨一案,表面是冥婚契之争,实则关乎阴司旧例是否合于今日之‘理’,是否存有‘公’义。钟判官所赠玉简中,载有自唐贞观年间至今,共计一百三十七例因‘强制冥婚’而引发的冤魂执念不散、扰乱阴阳之案。其中,有八十九例最终导致魂体怨气爆发,化为厉鬼,为祸一方,需地府出动无常司甚至判官司精锐方能镇压。此等旧例,名为‘维系秩序’,实为‘催生祸乱’之根!”

牛嘉的声音渐渐提高,他不再看玉简,那些案例和数据早已刻入脑海。

“贞观二十三年,江南陈氏女,年十六夭亡,被强配与一病死纨绔。其魂不从,被锁于夫家阴宅百年,怨气日积,终在明永乐年间冲破禁制,吞噬夫家阴宅上下三十七口阴魂,波及阳世,致一村瘟疫,死伤近百。地府为此出动一殿判官亲临,方将其镇压,投入十八层地狱。此案卷宗编号,阴司刑档·甲字·贞观·七三二。”

“北宋元丰五年,蜀中张氏子,战死沙场,英魂未归,其家族为攀附阴间将门,擅定冥婚,强娶一溺水而亡的渔家女。渔家女魂念父母,执意归家,被张家阴兵打散三魂七魄中的一魄,从此痴傻,游荡忘川之畔,见人便问‘家何在’,至今未解。其怨念所化阴瘴,污染忘川支流三百里,需孟婆汤原液每日三勺方能勉强压制。此案卷宗,阴司民生档·乙字·元丰·二一八。”

牛嘉每说一例,便报出一个精确的卷宗编号。他的声音不高,但每一个字都像冰冷的石子,投入大殿死寂的湖面,激起一圈圈无形的涟漪。旁听席上,不少中低级官吏和鬼差开始窃窃私语,眼神中流露出惊疑。这些案例,他们中的许多人或许听说过只言片语,但如此系统、精确地被一个活人当众列举,还是第一次。

玉台之上,神光微微波动。秦广王依旧端坐如岳,但牛嘉隐约感觉到,另外六道神光中,似乎有两道的“注视”感,变得更加清晰了一些。

“以上案例,仅是冰山一角。”牛嘉继续道,语气中带上了一丝压抑的激愤,“旧例执行千年,制造了多少本不该有的怨魂?消耗了地府多少本可用于维护真正阴阳平衡的资源?又让多少像红缨这样,本可安然等待轮回或另有选择的魂灵,陷入绝望与反抗?”

他侧身,指向身侧的红缨。红缨适时地抬起头,血眸中不再是凶煞,而是流露出一种深切的悲凉与不屈。她身上的嫁衣红得刺眼,但那红色此刻仿佛在无声诉说着百年的禁锢与挣扎。

“红缨,民国十三年,强迫其致死,其家族为换取阴间罗家庇护,单方面定下冥婚,强配与罗家的嫡子。红缨不从,魂体被锁于罗家阴宅偏院,受阴火灼魂之刑十年,只因其‘不驯’。十年后,她趁罗家内乱,拼着魂体受损,方才逃出。此后百年,东躲西藏,如同阴间逃犯,只因她不愿接受这强加的命运!”

牛嘉的声音有些颤抖,不是害怕,而是愤怒。

“敢问诸位阎君,敢问在座各位大人!此等行径,与阳世间古时强抢民女、逼良为娼何异?只不过,施加的对象,是已无阳世肉身庇护的魂魄!阴司律例,本当护佑亡魂,导其向善,安其心志,为何反而成了某些势力满足私欲、践踏魂灵本愿的工具?!”

他的质问,如同重锤,敲击在每一个倾听者的心头。旁听席上,一些出身寒微或因故未能进入世家体系的鬼吏,脸上露出了复杂的神色,有同情,有共鸣,也有兔死狐悲的黯然。

崔判官坐在靠后的位置上,脸色阴沉得几乎能滴出水来。他几次想要起身,但目光扫过玉台上毫无表示的秦广王,又强行按捺住了。他袖中的手,紧紧攥着,指甲几乎要掐进掌心。

那三位暗影司代表,依旧如同三尊冰冷的雕塑,帽檐下的阴影纹丝不动,仿佛牛嘉激昂的陈述只是无关紧要的背景杂音。

牛嘉深吸一口气,平复了一下激荡的情绪。他知道,光有案例和情绪还不够,他必须给出“解决方案”,或者至少是“思考的方向”。

“牛嘉并非妄言要彻底废除一切阴间婚配。阴阳相合,魂有所归,本是天道人情。但‘合’的前提,当是‘两情相悦’,至少是‘双方自愿’!阳世婚姻尚需本人点头,为何到了阴间,反而可以不顾魂灵本愿,强行捆绑,美其名曰‘古制’、‘秩序’?”

他目光扫过那些世家代表聚集的区域,那里坐着的大多是衣着华贵、气息古老深沉的身影。

“钟判官玉简中亦提及,阴司古律,并非一成不变。自后土皇祇立轮回,至十殿阎罗定秩序,阴司大小律例增删修改,何止万千?《阴司古律》第三卷中关于‘阴婚’的条款,在明嘉靖年间,就曾因‘永乐厉鬼案’的教训,做过一次修订,加入了‘若女方魂体强烈抗拒,需报请判官司复审’的但书!只不过,这条但书在后来的执行中,往往被有意无意地‘忽略’了!”